2021年2月 重磅!深沪交易所发布细则,精选层转板制度正式落地!首批转板最快7月 放行!
发布时间:2021.02.09 1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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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三板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细则。
同日晚间,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简称《监管指引》),规范申请转板上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股票停复牌等行为。
据介绍,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发布实施的《监管指引》,进一步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是关于挂牌公司转板上市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具体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在审议事项上,挂牌公司需审议转板上市板块等事项。在披露时点上,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转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均为“法定”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均应按照《监管指引》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内容上,挂牌公司需对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等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转板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投资风险。《监管指引》还对挂牌公司自愿披露转板上市信息提出了要求,包括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等,并要求主办券商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是细化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及处理。进一步细化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核查安排,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处理措施。
三是衔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业务办理。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票停复牌时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票于提交转板上市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获转板上市同意的,衔接股票终止挂牌的办理安排;若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申请相关文书的,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全面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持续完善转板上市相关监管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等各方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妥善解决好转板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转板上市工作平稳落地。
申请转板条件
精选层公司申请转板科创板、创业板应符合:
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沪深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0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